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76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镇**村**,**产**,群众。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丁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榆阳区金鸡滩镇小坟滩村境内占用林地倒煤矸石。经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涉计院调查鉴定,被告人丁某某倒煤矸石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7.86亩,地类为特灌林地,属林业用地,林种为防护林,占用林地对原有植被损坏程度为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检察官助理:周伟霞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68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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