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身份证号码320106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盗窃,于2013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吸毒,于2017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200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7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单元**室的住处,以人民币7500元的价格向陆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5克,交易完毕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随即从陆某某处查获白色晶体1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净重3.8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短信记录、通话记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弛

代理检察员:迟 晨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