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8〕49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广东省东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97********,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花园别墅区**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9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丁某某虚构卖手机事由,以要求事主叶某某支付定金和付尾款的方式,诈骗叶某某2200元;2018年4月23日,丁某某又虚构在收到叶某某的支付宝转账后就会通过微信转账将钱给叶某某,以此方式诈骗叶某某3000元。
2、2018年4月19日,丁某某虚构帮事主徐某某租房事由,诈骗徐某某500元,又虚构买鞋需要在微信转账事由,诈骗徐某某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天寿
二O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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