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望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单元**号。199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8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95年因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因盗窃罪、抢劫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8年因盗窃罪、抢劫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因盗窃罪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8年3月12日18时许,在抚顺市望花区古城子路客易购超市内,趁宋某某不注意,用手将宋某某放在外衣兜内的红色iphone7plus手机掏出后,逃离现场。案发后丁某某将手机变卖,并将所得赃款挥霍。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9时许,在抚顺市望花区古城子路客易购超市门前一卖菜摊位旁,趁赵某某不注意 ,用手将赵某某放在裤兜内的金色vivoY79A手机掏出后,逃离现场。案发后丁某某将手机变卖,并将所得赃款挥霍。
经鉴定:被盗iphone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被盗vivoY79A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550元。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3月29日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珺
检察官助理:庞连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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