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9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镇**居**组**号。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7年2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3、4月份,在如皋市**街道**居陈某某家中,采用乘隙手段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家中客厅内人民币1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被告人丁某某主动退还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小磊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如皋市**镇**居**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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