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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丁某某购进瑪卡徫哥、極品金伟哥、蚁力神等保健食品后,在廊坊市广阳区**市场内**店进行售卖,经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发现该保健品内存在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一部;

2.​ 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丁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雪梅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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