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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故意杀人案)_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滁检一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小区**栋**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明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丁某甲和其弟弟丁某乙驾驶苏D7****改型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309省道明光市**街道办事处**段时,被明光市**执法人员晋某某等人查获后要求丁某甲驾车至涧溪治超站处理,并安排执法人员陈某某跟车带路。途中,丁某甲得知可能面临较大数额罚款而情绪激动,执法人员遂让其停车。后晋某某等人赶到准备让工作人员驾驶该车前往涧溪治超站,丁某甲见状即上车并沿309省道向涧溪、盱眙方向快速行进。当车行至涧溪交警中队卡口时,丁某甲见执法人员拦截,遂减速行驶。执法人员胡某某等人示意其停车,丁某甲仍驾车将胡某某撞倒在地后逃逸,后被盱眙警方拦截抓获。经鉴定:胡某某系头部、胸腹部遭受巨大钝性暴力作用造成颅内出血、血气胸及心肺损伤,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合并周围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货车(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丁某甲户籍证明、车辆违章行政处罚信息等书证;

3.证人申某某、丁某乙、晋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皖医鉴定意见书、病理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驾车撞击执法人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松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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