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公诉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会**号,现在南雄市**有限公司宿舍。因本案于2019年4月16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9日13时,被告人丁某某与陈某某在广东**有限公司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丁某某将陈某某推到在地并用脚踢了陈某某左胸下两脚,导致陈某某受伤。经法医检验鉴定,陈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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