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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19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滴滴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县,住********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熊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丁某某向一名微信名为“颜**”的人购买了两张假行驶证后转售给两名司机,从中赚取100元。同年8月份后,丁某某又先后利用电脑为5名司机修改行驶证上的信息,后在滴滴平台注册成为滴滴司机,每次收取费用100元。经侦查,2019年12月17日11时40分,公安人员在厚街镇**社区**路**号后面一出租屋抓获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法,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婷

2020年4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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