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熊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丁某某向一名微信名为“颜**”的人购买了两张假行驶证后转售给两名司机,从中赚取100元。同年8月份后,丁某某又先后利用电脑为5名司机修改行驶证上的信息,后在滴滴平台注册成为滴滴司机,每次收取费用100元。经侦查,2019年12月17日11时40分,公安人员在厚街镇**社区**路**号后面一出租屋抓获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法,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婷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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