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区,住武都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陕C*****“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从武都区两水镇实验中学工地沿长江大道行驶至钟楼滩幸福小区东门人行道,停车时,将王某某停放在泊位内的甘K*****“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刮撞,后王某某报警,武都区交警大队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丁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328mg/100ml。后民警依法对丁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结果为:20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力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法律材料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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