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4********,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钟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某某**镇**号**栋**号,住钟某某**街道**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晚,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鄂H****9小型普通客车,从钟某某**镇**号居住地驶往荆州,途经沪蓉高速公路钟祥收费站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开忠
检察官助理 罗海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39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7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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