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86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7********,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初中,在本市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应城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1时40分左右,被告人丁某某酒醉驾驶粤SA0****号牌小客车途径东莞市横沥镇苏荷酒吧对面迪乐KTV路段时,与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S9****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丁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84mg/100ml。
2019年12月17日,丁某某赔偿周某某3000元并修理好车辆,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及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丁某某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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