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丁某某驾驶贵FCT***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人数7人)接送毕节市七星关区朱昌镇同心幼儿园部分学生上下学。2019年10月17日,丁某某驾驶该车从同心幼儿园出发往朱昌镇螺蛳村方向行驶,16时20分许,行驶至宋伍村振兴学校路段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清点,贵FCT***号车被查获时实载人数25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数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照片;5.试听资料:查获视频、清点人数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吴必沙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08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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