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04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88********,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巷**号,现住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号。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6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雁塔区东月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月路与田马路丁字附近时,与梁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发生了口角,梁某某报警后警察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丁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53.2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
2.证人李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敏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电话:1522931****);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从宽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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