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琼AF****号“沃尔沃”牌小轿车从三亚市吉阳区河东路“麒麟大酒店”沿河东路往三亚市荔枝沟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吉阳区河东路第五中学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丁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 结果为17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丁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琼AF****号“沃尔沃”牌小轿车一辆;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证据保全清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附:
1.被告人丁某某居住三亚市**区**路**居,联系电话1301628****、13976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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