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01197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号,2010年8月11日,丁某某因吸毒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行政拘留;2010年11月12日,因吸毒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拘留并处社区戒毒。因涉嫌传播性病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丁某某到湘潭市中心医院生殖与遗传中心进行试管婴儿身体检查,经湘潭市中心医院生殖与遗传中心得出的检查结果是丁某某身体携带有***毒不适合做试管婴儿,湘潭市中心医院生殖与遗传中心把这一结果通过书面的形式告知了丁某某,丁某某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2020年5月8日13时许,丁某某明知自己身上携带有***毒,还与嫖客王某某谈好以60元的价格在湘潭市雨湖区**小区**栋**单元**楼发生性关系,后丁某某再次通过性病检测出仍患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病历资料、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毒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盛德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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