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78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沭阳县,住南京市江宁区**广场**雅居地下车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三轮车,沿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鹏山路路口后右转弯,未按由西向东方向信号灯行驶,与沿龙眠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路口的被害人祖某甲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祖某甲胸部损伤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祖某乙、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丁某某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静
检察官助理:李强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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