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5********,汉族,专科文化,群众,一点点奶茶武昌**店店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武汉市洪山区**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经管辖审查后,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聂某某联系,被告人丁某某将身份证交由微信昵称为“震震震震震”的人(待查),于2018年7月至9月间以其身份信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了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和公司印章后由严某某(在逃)带领到银行开立对公账户,被告人丁某某将《营业执照》、公司印章以及银行对公账户(含U盾和密码等)卖出,共收取聂某某、严某某和微信昵称叫“震震震震震”的人人民币共计3300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表,前科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继红
检察官助理:熊亮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量刑建议书》1份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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