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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建平、陈某抢夺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715号 

被告人丁建平,男,198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大英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2015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2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1月2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陈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8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遂宁市人,现住成都市郫都区**小区**栋**号。2015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0月6日刑满释放。

上述二被告人于2020年8月23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本院以涉嫌抢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建平、陈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丁建平驾驶川A*****号蓝色YAMAHA 牌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陈某,来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水厂路云海小区附近,陈某见被害人严某某脖子上戴有黄金项链,便在摩托车上用右手抢走严某某脖子处半截项链,后丁建平加速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足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1223元,被抢走部分价值人民币5409元。

丁建平驾驶摩托车搭载陈某沿路来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槐树街,陈某见前方骑行单车的被害人田某某脖子处戴有黄金项链,便让丁建平驾驶摩托车掉头跟随田某某,陈某趁机抢走其脖子上的项链,后丁建平驾车加速逃离现场,二人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布控抓获,民警在陈某处查获涉案被抢的黄金项链。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被抢足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2419元。

案发后,上述被抢黄金项链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建平、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建平、陈某共谋后,驾驶摩托车趁人不备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建平、陈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建平、陈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丁建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边晟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丁建平、陈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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