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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城**镇**村**组,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一出租屋。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曙光路与新宝华路交界重庆火锅店吃宵夜的过程中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并发生打斗,被害人冯某某在劝架的过程中被被告人丁某某用拳脚殴打,两颗牙齿被打落,经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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