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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41号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527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乡**村,现住该村。2019年11月0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5月0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8日18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牌号为冀E4****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鸡泽县永河线店上村2公里处时,被执法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8.95mg/100ml。被告人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获经过、驾驶证查询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酒精检测报告;4、查获现场平面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18.95mg /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社考

2020年0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邢台市南和县**乡**村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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