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镇**村,捕前住该村。2019年08月03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鸡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9年08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08月20日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01日23时许,被告人宁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鸡泽县S21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6KM+500M处,撞上前方同向行驶被害人武某甲无驾驶证驾驶的无牌照电动三轮车(载被害人武某乙、武某丙)的尾部,造成武某甲当场死亡,武某乙、武某丙受伤,武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邯郸法证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武某甲系颈髓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武某乙系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鸡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此事故宁某某负主要责任,武某甲负次要责任,武某乙、武某丙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核查表、驾驶人、车辆信息核查表、驾驶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尸检报告2份、酒精检测报告、碰撞痕迹鉴定。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民事未调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伟
2019年11月07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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