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中华大街与露禅大街交叉口时,被在路面执勤的交警和巡警联合查获,经抽血送检,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邢司医鉴【2019】毒鉴字第2662号血液酒精浓度鉴定书结果显示,被查获时被告人白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被告人白某某指认车辆照片、抽血照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案件查获证明、被告人白某某到案情况说明、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证、行驶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邢司医鉴【2019】毒鉴字第2662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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