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28号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号现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年11月1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17时2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超载的冀D**、冀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载重63260KG,核载31500KG,超载31760KG)沿迂城村东沙厂由东向西行驶至武安市世凯粮食收购点门口路段左转弯驶入道路时,与沿武邑线由南向北行驶郭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车上乘坐马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某当场死亡,郭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武安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过磅单、到案经过说明、现实表现证明、党员信息证明、保险单复印件等;

2.证人郭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武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丙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