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住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中午被告人杨某甲与朋友一起吃饭饮酒,当天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冀Y**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沿武安市武新线行驶到33公里处时,被正在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04.6mg/100ml,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 证人证言:许某某、杨某乙等人证言;
3. 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朱璇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卷宗两册、证据材料一份、光盘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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