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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1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刘某某雇佣被告人庞某某在鲁******船舶上务工。2019年10月28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与刘某某因请假及工资事宜,双方在渔船上发生争执,继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庞某某持斧头将刘某某的鲁******船舶驾驶楼的雷达、北斗、避碰、彩探、卫导等物品砸坏。经鉴定,上述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7220元。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庞某某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损坏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磊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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