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左右至案发,被告人鞠某某通过微信和手机QQ向他人销售手机APP软件的登陆“卡密”观看黄色视频和图片牟利。经大名县公安局鉴定,该手机APP软件内的视频和图片为淫秽物品,被告人鞠某某从中获利八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360手机一部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大名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敬彬
2020年1月5日
附:1.被告人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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