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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20】8号鞠某某涉嫌传播隐讳物品牟利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院批准,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左右至案发,被告人鞠某某通过微信和手机QQ向他人销售手机APP软件的登陆“卡密”观看黄色视频和图片牟利。经大名县公安局鉴定,该手机APP软件内的视频和图片为淫秽物品,被告人鞠某某从中获利八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360手机一部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大名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敬彬

2020年1月5日

附:1.被告人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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