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村,现住本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日,大名县人民法院于作出(2017)冀0425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支付李某某工程款18100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大名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被告人王某某始终没有履行过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向法院报告财产,2018年9月13日,法院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被告人王某某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大名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19年6月14日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敬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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