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56号宋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11月16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受李某某(已起诉)、赵某某(另案处理)雇佣,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驾驶罐车将成安工业区聚厚大道10号的升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内炼油厂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共计约300余吨,非法运输、倾倒至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义井村一废弃的焦化厂和义井镇王看村村东一水泥池内,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后该厂非法倾倒至邯郸市绕城高速河沙镇出口路南一未做防渗处理的渗坑内的废油渣,被鉴定为具有腐蚀性(C)特征和毒性(T)特征的危险废物。宋紫超从中获取工钱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运输、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受他人雇佣运输、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强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