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李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某甲,女,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9********,汉族,群众,专科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村,原籍,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14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魏县双井镇**美容店内,将被害人李某乙的一部苹果X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手机价值4240元。另查明,该被盗手机已归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甲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犯罪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成果

检察官助理:杨涛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