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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336号(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南城派出所,住邯郸市复兴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邯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酒后和其女朋友到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与邯山街交叉口东南角地摊儿吃夜宵,因琐事与同样酒后的被告人董某某和其朋友发生口角,并持续纠缠被告人董某某。后李某某朋友聂某某和石某某赶到现场,见二人纠缠,聂某某从地上抄起板凳击打被告人董某某头部,并与李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董某某,双方被地摊儿老板等人拦开,被告人董某某随后从地摊儿上抄起菜刀,地摊儿老板等人见状拦住了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聂某某趁机再次对被告人董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董某某挣脱后持菜刀乱砍,砍划被害人石某某颈前部,并追赶四散逃开的李某某等人,在和平路与邯山街东行20米便道将被害人石某某左手砍伤。经鉴定,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9日将网上在逃的被告人董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监控视频;6、辨认笔录;7、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叶

(院印)

2019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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