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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x。委托代理人:陈更显,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与被告王x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文贵
书记员:王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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