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1983年4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汀流河镇。
委托代理人:赵猛,男,1987年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乐亭镇。
被告:唐某海港顺畅运输车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分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
代表人:张小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邰向娟,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唐某海港顺畅运输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誉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赵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邰向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海港顺畅运输车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18时40分,刘瑞新驾驶车牌号为冀B2738A的重型货车在平青乐线西徐家房子村,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击公路西侧原告赵某某家的房屋,造成赵某某家房屋受损、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瑞新负全部责任。受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2016年11月15日经唐某大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损失评估,赵某某家房屋损失为30000元。原告赵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赵某某家房屋损失30000元。刘瑞新驾驶的冀B2738A号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唐某海港顺畅运输车队,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且不计免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以上经查证属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及鉴定意见可证实。
本院认为:刘瑞新驾驶冀B2738A号车撞击原告赵某某家的房屋,造成赵某某家房屋受损、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瑞新负全部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刘瑞新驾驶的冀B2738A号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唐某海港顺畅运输车队,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原告赵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分公司按事故责任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唐某海港顺畅运输车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一种无视法律的错误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30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分公司负担309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161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已由原告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誉丹
书记员: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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