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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龙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龙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周晓敏(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
负责人黄玉璋,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周晓敏,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龙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龙某在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龙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龙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龙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龙某负担。

审判长:魏华

书记员:孙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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