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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梓敬,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慎志懿,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负责人:肖新彬。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段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赵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  琳

书记员:巫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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