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与王某、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琬辰,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与马鞍路交口绿地瀛海D座27层。法定代表人:蒋建良,该公司经理。被告:佳木斯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东区光复路。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姝,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赵某负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