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琬辰,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与马鞍路交口绿地瀛海D座27层。法定代表人:蒋建良,该公司经理。被告:佳木斯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东区光复路。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姝,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赵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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