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冰市南岗区凤翥街XXX号XXX单元XXX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仲嘉,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旭东南街。
法定代表人:刘晓利。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元,减半收取计106.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赵 怡
书记员:瞿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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