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与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冰市南岗区凤翥街XXX号XXX单元XXX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仲嘉,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旭东南街。
  法定代表人:刘晓利。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元,减半收取计106.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赵  怡

书记员:瞿  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