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琢
吴玉坤(唐县向阳街九鼎法律服务所)
李某某
聂吉广(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
窦红岳
原告赵某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县。
委托代理人吴玉坤,唐县向阳街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委托代理人聂吉广,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
诉讼代表人张志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红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朋琢诉被告李某某、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朋琢委托代理人吴玉坤、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聂吉广、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窦红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损失:药费32683.44元、误工费9706元(2800元÷30天×62天)、李增儒护理费9300元(4500元÷30天×62天)、李聪护理费6613元(3200元÷30天×62天)、伙食补助费3100元(50元×62天)、营养费3100元(50元×62天)、伤残赔偿金41086元(20543元×2)、二次手术费6500元、鉴定费1554元、交通费1450元、加床费620元,原告要求给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损失120712.44元,先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83775元。此交通事故李某某负全部责任,因此剩余36937.44元应由被告李某某赔偿。因李某某已付原告37786元,原告应返还被告李某某848.56元。原告要求赔偿轮椅费、助行器共1020元,此票据不是国家规定正式发票,也未载明购买人,因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朋琢83775元。
二、原告赵朋琢得到赔偿后返还被告李某某848.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9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负担1800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损失:药费32683.44元、误工费9706元(2800元÷30天×62天)、李增儒护理费9300元(4500元÷30天×62天)、李聪护理费6613元(3200元÷30天×62天)、伙食补助费3100元(50元×62天)、营养费3100元(50元×62天)、伤残赔偿金41086元(20543元×2)、二次手术费6500元、鉴定费1554元、交通费1450元、加床费620元,原告要求给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损失120712.44元,先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83775元。此交通事故李某某负全部责任,因此剩余36937.44元应由被告李某某赔偿。因李某某已付原告37786元,原告应返还被告李某某848.56元。原告要求赔偿轮椅费、助行器共1020元,此票据不是国家规定正式发票,也未载明购买人,因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朋琢83775元。
二、原告赵朋琢得到赔偿后返还被告李某某848.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9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负担1800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刘改桥
审判员:王永锁
审判员:郭立营
书记员: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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