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乔雁,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57-6号。负责人:易仁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纳菲,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墨池苑3号楼。负责人李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梓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39号。负责人:闫伟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洋,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被告:刘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被告:陈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唐启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被告:袁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王某某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保宜昌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宜昌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宜昌公司)、刘瑞、陈刚、唐启金、袁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陈刚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张莉
书记员:盛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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