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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王某某等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乔雁,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57-6号。负责人:易仁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纳菲,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墨池苑3号楼。负责人李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梓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39号。负责人:闫伟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洋,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被告:刘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被告:陈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唐启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被告:袁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王某某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保宜昌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宜昌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宜昌公司)、刘瑞、陈刚、唐启金、袁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陈刚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张莉

书记员:盛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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