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乐凯北大街保定市磷肥厂院内,注册号1306000000665191/1。法定代表人:王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刚,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魁,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魁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将被告赵魁名下冀F×××××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原告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案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赵魁名下冀F×××××大众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蕾
书记员::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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