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退休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华,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磊,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松滋市新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晟地产),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朱帝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新晟地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晟地产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成钢
书记员:倪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