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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杨某某、灵某某顺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某某。被告:灵某某顺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某某青同镇南青同村。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某某西环路雅园小区商住楼北侧第1-4间。负责人:吴浩,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灵某某顺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计251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丽

书记员: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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