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某某。被告:灵某某顺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某某青同镇南青同村。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某某西环路雅园小区商住楼北侧第1-4间。负责人:吴浩,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灵某某顺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计251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丽
书记员: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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