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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赵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
赵斌
赵某
郑金鹏(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赵斌。
被告赵某,石家庄市自来水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郑金鹏,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赵某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杨山林

书记员:段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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