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
赵斌
赵某
郑金鹏(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赵斌。
被告赵某,石家庄市自来水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郑金鹏,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赵某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杨山林
书记员:段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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