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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韩某某等与毕某等公司设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农民。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县,农民原告:黄培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保定龙麟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河北聚鑫门业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庆,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霄,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原告赵某、韩某某、黄培龙诉被告毕某、王云霄公司设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赵某、韩某某、黄培龙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韩某某、黄培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7561元,减半收取计8780.5元,由原告赵某、韩某某、黄培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学骞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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