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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柴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王进军(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柴某某

原告赵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进军,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某某,农民。
本院审理的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故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故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申会民

书记员:李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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