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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元某某昌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元某某昌农种植专业合作社
李柱子(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
被告元某某昌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元某某南因四街村北。
法定代表人赵玉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柱子,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元某某昌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9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耿一贤

书记员:杜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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