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风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贞秀,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霞,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贞秀,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霞,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邢汾管理处,住所地邢台县羊范镇王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作恒,该管理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玖丽,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赵风云与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邢汾管理处(以下简称邢汾管理处)用益某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赵风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贞秀、郑丽霞,被告邢汾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樊玖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某某、赵风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66.87万元,并自起诉之日2018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邢汾管理处承接修建邢台至汾阳段高速公路,该项目途经邢台县石甲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甲鑫公司),造成该公司的矿产资源被压覆。2015年7月10日邢台县人民政府出具(2015)20号关于研究邢汾高速压覆矿产资源补偿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同意2013年8月14日由被告法定代表人李作恒参加的邢汾高速压覆资源补偿协调会确定的《邢汾高速压覆资源补偿方案》、《邢汾高速压覆资源补偿标准及金额》两项补偿方案,确立了补偿对象及补偿标准。石甲鑫公司(原通运石子厂)作为补偿对象,实际矿产总储量为58万吨(见《河北省邢台县太子井通运石子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05年资源储量报告》),2006年-2010年期间该公司并未进行过矿山开采。被告委托做出的《邢汾高速公路邢台至冀晋界段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证明石甲鑫公司被邢汾高速压覆矿产资源储量为58万吨,因此该公司的压覆比例应为100%。按照补偿方案的规定,石子厂补偿按照压覆比例递减10%赔偿。石甲鑫公司的加工石子厂经评估损失为435.48万元,补偿比例应为90%,计算数额为391.93万元。而在《邢汾高速压覆资源补偿标准及金额》第二项中,却错误地将石甲鑫公司的资源总量认定为94.02万吨,压覆资源储量58万吨,从而测算压覆比例为61.68%,补偿比例为51.68%,进而测算石子厂的补偿金额为225.06万元,与实际应补偿金额相差166.87万元。石甲鑫公司于2014年初按照政府要求予以注销,二原告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承继了公司的债权,对补偿方案中225.06万元的补偿金额不予认可,一直向太子井乡政府和邢台县交通局反映,要求按100%压覆比例计算补偿数额,将差额166.87万元予以补偿。2018年1月31日、2018年8月3日太子井乡人民政府向邢台县邢汾高速公路指挥办公室(以下简称邢台县高指办)出具了情况说明:认定2015年计算邢汾高速压覆资源补偿期间计算的石甲鑫公司(原太子井通运石子厂)的总储量出现偏差,总储量应该为58万吨,压覆比例为100%,赔偿比例应按石子厂评估价值的90%进行赔偿。2018年6月7日邢台县人民政府形成了会议纪要,同意太子井乡的情况说明。2018年6月19日邢台县高指办向被告出具了《关于邢汾高速压覆王小军矿产资源补偿的请示》,将太子井乡的情况说明和邢台县政府出具的(2018)38号会议纪要上报给被告,被告收到上述请示后一直推脱,不予补偿,原告也亲自找到被告,被告也以种种理由推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河北省高速公路邢汾管理处辩称,一、本案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程序错误。第一,本案是因原告对邢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对象、补偿范围有异议而引发的纠纷,邢台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程序错误。第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采矿权的取得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同样采矿权的变更和灭失,同样应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因此产生争议而进行诉讼,当然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二、我处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邢台县人民政府是邢汾高速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主体,邢汾高速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范围均由邢台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实施。我处既无权确定补偿对象,也无权确定补偿标准,不是补偿主体,当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010年8月5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与邢台市人民政府签订框架协议,明确邢台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至于补偿数额是否计算错误也与我处无关。三、原告不是用益某某人,无权提起诉讼。本案是用益某某纠纷,被压覆的矿产资源的用益某某人是石甲鑫公司,而原告不是用益某某人,无权提起诉讼。原石甲鑫公司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问题,其所在地县、乡政府已经进行了补偿。石甲鑫公司已经注销,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已经灭失。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已进行清算,原公司股东不存在承继公司债权的问题,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证据1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与邢台市邢汾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邢台市高指办)签订的《邢汾高速公路邢台至冀晋界征地拆迁及地方工作责任书》,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无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2.原告提交的证据2邢台市高指办关于邢汾高速公路压覆资源补偿问题的遗留报告,该证据加盖了邢台市高指办的印章,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3.原告提交的证据3石甲鑫公司的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石甲鑫公司采矿权登记及注销情况说明,被告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4.原告提交的证据4河北省邢台县太子井通运石子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05年资源储量报告审查意见书,该证据为专家评审意见书,原件现存放于邢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客观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5.原告提交的证据5邢汾高速公路邢台至冀晋界段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意见书,该评估报告是被告委托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作出的,被告未按照法庭要求说明原件是否存放其处,应视为原件存放在邢汾管理处,该证据复印件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5日河北省交通厅与邢台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框架协议,约定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由邢台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完成邢汾高速公路邢台至冀晋界段的征地拆迁工作。后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与邢台市高指办签订了邢汾高速公路邢台至冀晋界段征地拆迁及地方工作责任书,约定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授权河北省高速公路邢汾筹建处(邢汾管理处的前身,以下简称邢汾筹建处)行使该局的职责;由邢台市人民政府全权负责本项目主线(含分离立交桥被交道路)除压覆矿产资源及永久性占地范围内包干以外电力、通讯拆迁外,其余所有本项目永久性征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费用包干使用;邢台市人民政府负责协助邢汾筹建处做好主线压覆矿产资源赔偿及包干外电力通讯拆迁赔偿工作。2010年9月邢台市人民政府与邢台县人民政府签订了邢汾高速公路邢台县段征地拆迁及地方工作责任书,约定由邢台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邢汾高速公路邢台县段的征地拆迁工作。因邢汾高速公路途经石甲鑫公司,造成该公司的矿产资源被压覆。石甲鑫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郭某某与赵风云为其股东,2015年9月18日邢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邢县)登记内注核字[2015]第045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石甲鑫公司注销登记。2015年7月10日邢台县人民政府出具(2015)20号关于研究邢汾高速压覆矿产资源补偿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同意2013年8月14日由被告法定代表人李作恒参加的邢汾高速压覆资源补偿协调会确定的《邢汾高速压覆资源补偿方案》、《邢汾高速压覆资源补偿标准及金额》两项补偿方案,后将此方案对外公示,开始按此方案陆续进行补偿。依据上述补偿方案,石甲鑫公司属于补偿对象,按照补偿方案,石甲鑫公司的股东郭某某、赵风云领取补偿款225.06万元。后郭某某、赵风云发现石甲鑫公司补偿款的计算存在错误,于是多次向市、县、乡三级政府进行反映。经邢台县人民政府、太子井乡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确定在计算石甲鑫公司的补偿款时确实存在计算误差。2018年9月16日邢台市高指办呈报邢汾管理处关于邢汾高速压覆资源补偿遗留问题的报告称:邢台县高指办呈报的《关于邢汾高速压覆石甲鑫建材有限公司资源补偿请示》我办已收悉。邢台县太子井乡政府作为项目征拆主体,对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关于石甲鑫公司压覆资源补偿问题,太子井乡政府上报反映,由于当时资料提供不及时,计算压矿量存在误差,导致补偿款少了166.87万元。邢台县政府专门开会研究,出了专题会议纪要,我办尊重邢台县政府的意见。现呈报贵处,望办理为盼。邢汾管理处接报告后至今未拨付款项。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邢汾高速公路压覆矿产资源赔偿问题,按照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与邢台市高指办签订的邢汾高速公路邢台至冀晋界段征地拆迁及地方工作责任书的约定,邢台市人民政府负责协助业主做好主线压覆矿产资源的赔偿工作,因此虽然在压覆矿产资源的赔偿问题上邢台市、县两级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但这些工作均为协助邢汾高速公路业主做出的,其性质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压覆矿产资源的赔偿问题未得到解决,权利人按照民事法律规定向高速公路的业主邢汾管理处主张权利并无不当,邢汾管理处关于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提起行政诉讼的主张,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按照邢台市、县两级政府的核实,石甲鑫公司属于邢汾高速公路的占地补偿对象,郭某某、赵风云为石甲鑫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在矿产资源被邢汾高速公路压覆后已经被股东注销登记,根据法律规定,郭某某、赵风云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应依法承继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郭某某、赵风云有权以个人名义向邢汾管理处主张权利,邢汾管理处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邢汾高速公路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方案是邢台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与邢汾筹建处共同制定的,邢台市、县两政府经核实,根据邢汾高速压覆资源补偿方案及标准,认定应再给石甲鑫公司补偿款166.87万元,邢汾管理处接到邢台市高指办的关于邢汾高速压覆资源补偿遗留问题报告后,既不对报告提出异议,也不按约定划拨补偿款,造成问题久拖不决,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促使多年的遗留问题彻底解决,尽快化解矛盾,邢汾管理处应将166.87万元补偿款直接给付郭某某、赵风云,并自本案受理之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邢汾管理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某、赵风云压覆资源补偿款1,668,700元,并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18元,由河北省高速公路邢汾管理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继存
书记员: 巩瑞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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