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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想,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秀卿

书记员:戴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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