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东民(系被告之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赵某与被告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再缴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纳相应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赵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祝 芬
书记员:蒋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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