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与栾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明,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志,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张某,男,1980年3月17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告赵某与被告栾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979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至2010年原告经营电脑配件批发,被告栾某在原告处购买电脑配件后组装电脑销售,截至2010年9月,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97965元。2017年8月2日被告承诺分两笔一年内全部支付,并出具总欠条及还款计划。被告栾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此笔货款系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但至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其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未能提供被告栾某、张某的准确地址,导致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应视为无明确被告,本案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依法退还原告赵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琳

书记员: 吴静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